


2023-09-05
7月3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無人機出口管制的兩個公告,決定對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對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時出口管制,上述政策將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高性能無人機具有一定軍用屬性,對其實施出口管制是國際慣例,為維護全球安全和地區穩定,自2002年起,我國先后發布了《關于對軍民兩用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時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15年第20號)、《關于加強部分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1號)、《關于對無人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3年第27號)、《關于對部分無人機實施臨時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3年第28號)等政策,逐步對無人機實施出口管制。
哪些無人機實施出口管制?
01三類軍民兩用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系統
★射/航程大于或等于300Km;
★具備自主飛行控制和導航能力,①包含容量>20L以上的氣霧劑布散系統/裝置,或②經設計或改進后能配備容量大于20L以上的氣霧劑布散系統/裝置;
★具備操作員從視距外控制飛行能力,①包含容量大于20L以上的氣霧劑布散系統/裝置,或②經設計或改進后能配備容量大于20L以上的氣霧劑布散系統/裝置。
注:為娛樂或競賽專門設計的模型飛機不屬于上述三類的管制范圍。
02部分軍民兩用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及其相關物項
★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①最大續航時間大于等于30分鐘小于1小時,且在大于等于46.3千米/小時(25節)的陣風條件下,具有起飛能力和穩定可控飛行能力,或②最大續航時間大于等于1小時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以下簡稱“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
★專門設計的用于將有人飛行器、有人駕駛飛艇改裝成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設備或部件;
★設計或改型后用于在15420米(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吸氣活塞式或轉子式內燃發動機。
注:模型飛機或模型飛艇不屬于上述管制范圍。
03部分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
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最大續航時間大于等于30分鐘小于1小時,最大起飛重量大于7Kg或空機重量大于4Kg且具有下述任意特性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
★機載無線電設備功率>國際民用無線電產品核準認證的功率限值;
★攜帶具有拋投功能的載荷或者自帶拋投器;
★攜帶高光譜相機或攜帶支持560nm、650nm、730nm、860nm以外波段的多光譜相機;
★攜帶的紅外相機噪聲等效溫差(NETD)小于40mK;
★①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于GB7247.1-2012規定的3R類、3B類、4類激光產品,或②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于GB7247.1-2012規定的1類激光產品,且發射極限(AEL)大于或等于263.86nJ,參考口徑大于22mm,在5納秒的時間內激光脈沖最大發射功率大于52.78W,或③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于GB7247.1-2012規定的1M類激光產品,且發射極限(AEL)大于或等于339.03nJ,參考口徑大于19mm,在5納秒的時間內激光脈沖最大發射功率大于67.81W;
★可支持非認證載荷。
04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相關物項
★最大持續功率超過16kW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航空發動機;
★①波長范圍在780nm至30000nm之間,或②順勢視場角(IFOV)小于2.5mrad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紅外成像設備;
★作用距離大于5km,且①條帶模式分辨率優于0.3m,或②聚束模式分辨率優于0.1m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合成孔徑雷達(SAR);
★可在高于55℃環境中穩定工作,且①免溫控性,或②能量大于80mJ,或③穩定度優于15%,或④光束發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用于目標指示的激光器;
★①無線電視距傳輸距離大于50km,或②一站控多機能力大于10架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無線電通信設備;
★①干擾范圍大于5km的反無人機電子干擾設備,或②專門用于反無人機系統的輸出功率大于1.5kW的高功率激光器。
出口管制商品海關監管要求?
以任何貿易方式出口及過境、轉運、通運《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的管制商品,企業均應持《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是指商務部授權法證機關準予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簽發的許可證件,監管證件代碼為“3”。
★海關對出口經營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屬于相關出口管制商品提出質疑時,出口經營者應按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許可證件或不屬于管制范圍的相關證明,否則,海關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相關出口管制商品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運往境外的,企業持出口許可證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相關出口管制商品從境內運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無需辦理出口許可證件。
★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按《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類管理辦法》實行許可證件分類管理制度。
出口許可證件使用須知?
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通關時,出口經營者可自行選擇無紙作業或有紙作業方式,向商務部或受商務部委托的機構申請取得出口許可證件,并向海關辦理出口通關驗放手續。
★出口許可證件有效期為1年,逾期自行失效,特殊情況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最長不超過次年3月31日。
★出口許可證件實行“一證一關”“一批一證”管理,即出口許可證件只能在一個直屬海關報關,每證只能報關使用1次。
★出口許可證件備注欄內不允許手工簽注,如有涂改或手寫內容,視為無效許可證件;出口許可證件一經簽發,不得擅自更改證面內容;證面的出口商、發貨人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經營單位、發貨單位一致;報關單上的貿易方式為海關的監管方式,監管方式按海關有關規定認定。
違法處置事項?
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出口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出口將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恐怖主義活動或者軍事目的的,不得出口。
★海關提醒:出口管制不是禁止出口,只要用于合法民事用途,在履行相關程序后,都可以正常出口。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出口企業應及時關注出口管制要求,并做好相關準備,避免該政策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實施后,因未附出口許可證件而導致貿易受阻。
